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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企业筹划方案如何“四选一”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8-3 17:29:3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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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不少电力公司希望就电力施工企业承接的施工工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抵扣进项税额。但电力施工企业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电力施工企业产生了一定影响。
案例
某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两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别位于集团同省内的A市及B市。该集团及分公司主要从事电力施工安装、咨询等业务,并有若干子公司。2009年,该集团预计能实现收入约10亿元,该集团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其中劳务费产值约4.9亿元,设备费产值2.8亿元,材料产值2.3亿元),成本约8.83亿元(其中劳务成本3.95亿元,含外包费用1亿元,设备成本2.67亿元,材料成本2.21亿元)。增值税转型后,许多客户与该公司商讨,希望2009年能取得有关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集团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初步了解,该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母公司承接,并由其签订总包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安装部分)由分公司负责,设备、材料由控股子公司采购后卖给母公司。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该公司所在省份也发布相关文件,列举了设备名单。
(3)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采购及提供建安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4)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均由负责施工的分公司购买,没有自产设备材料。
(5)工程所需的材料中,除总包合同中列明的设备材料外,客户还自行采购部分设备材料。
(6)该企业目前主营业务按建筑业项目适用3%的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
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分开纳税。电力施工企业对合同涉及的设备、材料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缴纳营业税。采取该纳税方式,在以下2种情况下可以做到:一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是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由于该公司设备、材料均为外购,不满足自产条件,在总包的情况下,不能分开纳税。此外,提供建安服务和设备销售的对象均为建设方,此项行为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只能缴纳一种流转税。因此,分别核算的方案不可行。
第二种方案是全额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将变成以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能为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举对公司发展不利,该公司也不大可能考虑该方案。
第三种方案是剥离设备、材料。由于该公司在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设备材料与安装工程的合同分别签订后,由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负责采购,然后由子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开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估计失去3%的毛利。
分离前,该公司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0.297亿元,其中,营业税=(10-1)×3%=0.27(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27×(7%+3%)=0.027(亿元)。毛利=10-8.3-0.27-0.027=1.403(亿元)。
分离后,母公司收入为4.9亿元,成本为3.95亿元,外包费仍为1亿元。控股子公司接收剥离的设备、材料销售收入为5.1亿元,成本为4.48亿元。母公司应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0.1287亿元,其中,营业税=(4.9-1)×3%=0.117(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17×(7%+3%)=0.0117(亿元)。控股子公司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0992亿元,其中,增值税=(5.1÷1.17-4.48÷1.17)×17%=0.0901(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901×(7%+3%)=0.0091(亿元)。母公司毛利=(4.9-3.95-0.1287)×(1-3%)=0.7967(亿元),控股子公司毛利=[(5.1-4.48)÷1.17-0.0091]×(1-3%)=0.5053(亿元)。
二者比较后,该公司毛利减少0.101亿元[1.403-(0.7967+0.5053)],税负减少0.0691亿元[0.297-(0.1287+0.0992)],合计损失0.0319亿元。
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甲方提供材料部分须缴纳营业税。
因此,该方案中甲方提供材料应缴营业税=2.21×3%=0.0663(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663×(7%+3%)=0.0067(亿元),理论上总损失为0.1049亿元(0.0319+0.0663+0.0067)。
第四种方案是仅剥离设备。在签订合同时,母公司仍保留材料和劳务部分,设备采用甲供材形式,由控股子公司提供,但采用该方案需要确认客户不要求提供材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开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估计失去2%的利润空间(劳务材料部分)。
剥离设备后,母公司收入为7.2亿元,成本为6.16亿元,外包费仍为1亿元;控股子公司接收剥离的设备销售收入为2.8亿元,成本为2.67亿元。母公司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0.2048亿元,其中,营业税=(7.2-1)×3%=0.1862(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862×(7%+3%)=0.0186(亿元)。控股子公司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0208亿元,其中,增值税=(2.8÷1.17-2.67÷1.17)×17%=0.0189(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189×(7%+3%)=0.0019(亿元)。母公司毛利=[(7.2-6.16-0.2048)×(1-2%)]=0.8185(亿元),控股子公司的毛利=[(2.8-2.67)÷1.17-0.0019]×(1-2%)=0.1072(亿元)。
与分离前相比较,该公司毛利减少0.4773亿元[1.403-(0.8185+0.1072)],税负减少0.0714亿元[0.297-(0.2048+0.0208)],合计损失0.4059亿元(0.4773-0.0714)。
从以上各方案分析可见,该公司采用第三种方案后损失相对较少,但也存在不少缺点,比如母公司的营业额会大幅下降,可能影响资质和年检等。因此,该公司需要考虑自身特点、与客户的关系、各类工程的增值率、工程性质等因素,选择最为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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