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核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e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一、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2、以上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4、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6、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9、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二、已成立企业变更名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填写表格:《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三、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80元。 计价格(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